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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为维护漓江交通秩序和旅游经营秩序,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,
  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》、
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规规定,现通告如下:
    一、凡非法装有动力装置的竹筏(含塑管筏,下同)限于2008年5月11日
    前自行拆除,逾期由市联合执法队伍对动力装置及其竹筏(含塑管筏,下同)强
    行收缴、销毁。
    二、捕鱼、垂钓、生产自用的竹筏限5根竹子以下,行驶过程中不得占据
    漓江航道,妨碍船舶航行,其中用于捕鱼的竹筏不得在禁渔区内作业。对超过
    5根竹子以上的竹筏,无论是否经营、航行,将强制收缴、销毁。
    三、对非法在市区水面从事经营的竹筏一经查实,依法予以取缔,没收专
    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竹筏。
    四、对经批准在特定水域从事照相经营的竹筏从事超范围经营活动的,
    将依法从严处理。
    五、对不服从管理、妨碍执行公务者,公安机关将依法对违法当事人予以
    相应的处罚。
    特此通告!
    桂林市交通局 桂林市市容局 桂林市工商局 桂林海事局 桂林市旅游局
    桂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桂林市公安局

    整理:桂林美途旅游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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